60岁大爷玩轮滑和未牵绳的狗相撞 详细事情经过
60岁大爷玩轮滑和未牵绳的狗相撞,对于人撞狗这类事件在责任的认定上一直都有非常大的争议,很多狗主人都有理说不清。
60岁大爷玩轮滑和未牵绳的狗相撞
相信大家对60岁的大爷还玩轮滑是很敬佩的,但同时大家也一定很担心这个大爷的安全,近日一位60岁大爷玩轮滑和未牵绳的狗相撞的事件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这一起人与狗相撞的民事纠纷案到底要怎么处理,另外狗未拴狗绳引发的事故谁的责任,接下来大家就随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身边养宠物的朋友越来越多。文明养宠的话题也多次被人们拿出来讨论。在人们眼里,你养宠是你的爱好,别人无权干涉;但在养宠过程中你得保证你的宠物的不会影响别人的正常生活。尤其养狗的朋友,遛狗一定要拴绳,否则出了问题真就百口莫辩。就比如下面这件事,虽然是“人撞狗”,但狗主人此刻就是“有理说不清”。
事件经过
2020年10月18日,北京。有网友爆料称:14日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与狗相撞的民事纠纷案,由于这起案件分歧太大,导致审理一天也没能当天宣判。这则爆料一出很快引起网友围观,大家以前听说过狗咬人还没听说过狗撞人,在人们眼里,狗撞人那就看狗拴没拴绳,狗若是没拴绳那就该狗主人来负责。
可爆料者说出事情经过,原先有这种看法的网友又迟疑了!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事情经过。据爆料者透露,事发经过是北京的60岁男子王某在玩轮滑时与一只未牵绳的狗相撞,造成大腿骨折。王某认为狗主人未尽到应有的看护义务,故向其索赔23万。据王某介绍,事发地是个供人休闲的小公园,平时多有老人在那打太极。
王某在那里练轮滑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一直以来从没出过意外。可那天不巧,被这只狗给撞倒了。而且还摔得大腿骨折,经鉴定伤残程度构成十级。据王某透露,事发后狗主人秦某把他送到医院,并积极垫付了2300元的医药费。王某那时了解到秦某与自己都是首钢公司的工人,王某觉得只要自己人没事,钱不钱的可以慢慢谈。
可问题是他人有事了!王某表示,自己因此以后都玩不了轮滑、爬不了山了。没了爱好的他觉得生活都没了乐趣。所以狗主人得为他负责到底。而狗主人秦某则认为,这件事不能这么说,因为当时是王某撞到狗,并非狗主动冲撞。秦某告诉记者,他的狗特别听话,平时虽然不拴绳出门,但狗从未离开他过两米。
现场监控视频也显示了,王某撞狗时速度极快,比一旁的小年轻还快。在秦某看来,王某若是小年轻即便摔一下也不会怎么样。现在出了事王某应该为自己的“玩心重”负责。更何况事发后秦某的狗也因此变瘸。秦某认为,自己应该适当给王某一些补偿,但不该赔偿这么多钱。据了解,由于他们双方对事件原因存在较大分歧,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因此法庭未能当庭宣判。
笔者有话说
事情经过曝光后网友也懵了!狗主人未给狗拴绳按理说该负全责,可王某主动撞狗,还把狗给撞瘸了!这样看来王某才是“肇事方”呀。笔者认为,这件事确实不好判对错,但细想一下狗主人还是理亏。按照文明养犬管理条例,遛狗必须拴绳。假若当时他拴绳子了,他不仅不用赔偿甚至还可以向王某索赔。但现在的问题是他当时没拴绳。所以诸位养犬的朋友要注意了,遛狗一定要拴绳,这不仅是为别人好,也是为你自己好。
人与狗相撞的民事纠纷案
60岁男子玩轮滑时与一只未牵绳的狗相撞,男子大腿骨折,狗变瘸。男子向狗主人索赔23万余元,但狗主人却嫌多。10月14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与狗相撞的民事纠纷案,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未当庭宣判。
14日下午14时,当事人双方进入法庭后,向法庭陈述彼此纠纷的缘由。六旬男子王某表示,2019年8月3日7时左右,他在石景山游乐园南门外广场上滑旱冰,与一只未栓狗绳的拉布拉多犬相撞,王某随即倒地。不远处中年男子秦某立即跑到王某身边,询问伤势如何,并称是狗的主人。随即将王某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秦某为王某垫付了2300元医药费,双方在医院期间沟通得知,他们都是首钢同一个厂的职工,彼此还是工友。
两天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商讨时出现分歧,于是报了警。在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王某将秦某告上法庭,希望能通过法律得到23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双方对于责任认定各执一词,法庭上,双方在现场照片上标记了当时所处的位置,还播放了现场监控视频。王某认为,是秦某的狗撞倒了他,秦某应该赔偿全部损失。秦某当庭表示,他遛狗的时候看到四周无人,就将狗绳解开,没想到狗刚跑出没多远就被王某撞倒了,狗还以为此事变瘸了。
王某在医院救治期间,经医生诊断,有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老年性骨质疏松、胃食管反流等症状。王某的伤情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构成十级,致残率10%,护理期90-150日,营养期90-150日。
王某认为,秦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应有的看护义务,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其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秦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王某主张秦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23万余元。而秦某认为,是王某是在轮滑过程中,撞到他家的狗后摔倒伤的,并不是他的狗主动撞倒了王某,不该赔偿过多的费用。
双方对事件原因存在较大分歧,且秦某并不同意通过法庭调解解决彼此争端。法庭未对此案当庭宣判。
狗未拴狗绳引发的事故谁的责任
没栓绳的狗被车撞了,车主和狗主人之间责任到底要怎么划分?
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舆论的焦点,前几天我们风闻社区里也有观友发帖讨论了。
当时,我们观友提供的是发生在南京的一起 " 宠物狗未栓系牵引绳被撞,狗主人担全责" 的案例;然而才不过两天时间,同样是在南京,一起相似的案件发生却 "司机狗主责任各半",猛力地将当地警方推到了风口浪尖。
我们先来回顾前一个案例,想必大家都还留有印象:
10 月 30 日,迈化路,一辆面包车撞到一条宠物狗,@南京交警七大队 民警现场查看,事发时宠物狗未栓系狗绳,宠物狗跑到道路上,后面包车驾驶员避让不及倾轧了宠物狗。该起事故中,宠物狗未栓系牵引绳,其狗主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蜀黍提醒,撞到宠物犬不要慌。首先查看宠物犬有无栓系牵引绳并拍照取证;及时报警处理,由交通警察确定事故责任,不要盲目私了。
大家可以注意到,在这则南京交警官微发布的微博中,宠物狗未栓系牵引绳是狗主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警方还特别提醒网友,在撞到宠物犬后不要慌张,应该先查看宠物犬有无栓系牵引绳并拍照取证;之后要及时报警处理,由交通警察来确定事故责任,不要盲目私了。
但是不过两天时间,南京当地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件。
据 @南京零距离 11 月 6 日报道,11 月 1 日中午,南京史女士家的哈士奇遭到了一辆轿车的碾压,事后抢救费花了近万元。史女士表示狗是自己跑出去的,自己有一半的责任,但是驾车人将狗撞伤,也应该负同等责任,因此,史女士希望李女士能够承担 4000 元的费用。可李女士很不配合,最终只愿意赔偿 2000 元。律师表示,如果李女士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不满,可在认定书出具三日内提起复议,而史女士也可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南京交警七大队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车主李女士与宠物狗主人史女士负同等责任。原因是车主李女士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撞到趴在地上无牵引绳的哈士奇,由此造成狗受伤的交通事故。
同样都是宠物狗没有牵引绳,而且起于宠物狗主人一时疏忽,导致了哈士奇外出发生事故。这个案例经过媒体报道后,许多网友就弄不明白了,为什么车主也需要负同等责任呢?
更有趣的是,处理两起事故都是同一支交警大队。
10 月 8 日,该大队的民警回应媒体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车辆驾驶人或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该起事故中,犬只虽然未栓系,但静止未动,驾驶员观察不力,措施不当,从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故需要承担责任。
言外之意就是,车主之所以需要负责,还是因为你观察不力、措施不当;狗是跑了没错,没栓绳也是事实,但是事发时它是趴在那里、静止不动的,所以一边一半责任。
对于交警的回复,仍然有许多网友不买账。
网友认为,虽然前后两个案子中不同点就在于宠物狗是处于移动状态还是静止状态,但是根据南京的一些地方条例,交警的判责还是有失偏颇的。例如,《南京市养犬条例》中规定,携犬出户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使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承担犬只伤亡责任;又如,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发布的苏公交〔2011〕94 号文件阐述,车辆与宠物犬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绳或牵引不当引发的事故,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包括网友还找到今年 3 月,南京当地的另外一起案例:
3 月初的一天,南京市民孙某开车下班回家,途中撞到一只宠物狗致其死亡。狗的主人陈某看见这一幕后,连忙上前拦住孙某讨要说法。孙某觉得自己无责任,两人僵持不下,最终报了警。
江宁交警到场后表示,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所以,孙某无需担责。
在这个案例中,江宁交警援引的法律依据是: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即上文提及的 " 苏公交〔2011〕94 号文件 ")第三条规定: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的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此,网友纷纷留言表示,没有路权的宠物狗侵占到了一个正常行驶的车主的路权,还让车主承担一定责任,让人觉得很颠覆;而且如果仅凭借着车主 " 疏于观察、措施不当 " 这一点,就需要承担责任,也非常地语焉不详,本身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主多少都会存在一些视角盲区的啊。
不过,也有网友纠结于,事故发生于小区内,而非主干道马路上。
所以交通法规和一些地方规定会因为小区内外而时有时无吗?一会生效,一会又失效吗?对于其他网友的质疑,这些人也无法作答。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报》在 2016 年曾经刊文《" 车撞狗 " 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指出处理这一类问题时主要三个争议点:
1." 车撞狗 " 案件是否为交通事故;
2. 如何确定 " 车撞狗 " 案件的当事人;
3. 如何确定 " 车撞狗 " 案件当事人责任。
这三个争议点中,江苏省是明确把车撞狗归类为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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