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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零售户持证经营莫任性 这些行为同样违法

2024-02-26 16:38:03 渡口香烟网 131 手机版

       有零售户朋友咨询小编,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购烟销售违法吗?对此小编只能说,无证卖烟肯定是不行的。但即使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活动也得讲规矩。下面这些情况,就算有证也属于违法行为,零售户朋友们一定要注意哟。

       下面让我们来看两个案例,零售户朋友们一定要引以为戒:                                             

案例一

       成某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从外地订购大量成品卷烟在云南玉溪销售。2013年3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从成某租用的4个仓库,某物流公司以及成某的家中、商店内查获各类品牌卷烟共计18740.8条,总涉案价值达26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是持证个体工商户,应适用行政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成某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同于批发许可证,二者的批准权限、市场准入资质、监管制度不同。认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事批发的行为没有超越获得的行政许可范围、只是在经营中有违规行为的观点,是对经营范围的曲解。“零售”不等同于“销售”,“有此证等于有彼证”的理解是混淆了零售与批发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

       王某的零售店位于山东冠县城乡接合部,距离公路大约100米。为了招揽生意、增加店里收入,王某擅自在公路边设立摊位销售卷烟。

       前不久,在一次烟草、工商、公安三部门市场规范联合执法大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了王某的违法行为。当时,王某连忙把放在摊上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拿出来作“挡箭牌”,并理直气壮地说:“我有许可证,可不是无证经营!再说,这些烟都是从烟草公司购进的,没有一条假冒伪劣卷烟。”面对王某的辩解,执法人员当场给他宣讲了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指出了其违法违规做法。那,王某的违规之处在哪里?

【解析】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因此,王某离开自己固定的经营场所,在马路边设摊卖烟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王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因离开固定的经营场所擅自到别处经营卷烟而导致的无证经营案件,案件中王某的违法行为给广大零售客户敲响了警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作为违法行为的“挡箭牌”,持证户离开固定场所经营卷烟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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