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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2024-01-25 06:37:24 渡口香烟网 137 手机版

四、受理机关

申请人所在地烟草专卖局。

五、审批机关

申请人所在地烟草专卖局。

六、设立条件

(一)准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具体标准执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申请人是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人租赁的经营场所为外资商业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的内容
1、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负责人(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
——负责人任职证明文件
——委托证明材料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包括:
——房屋(地)产权证
——特殊用途用房证明
——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房屋合法使用证明
(4)经营资格证明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5)经营者(负责人)壹寸免冠照片1张。
(6)适用于特定政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证明特定身份的军官(士兵)证、护照、通行证等材料及证明特殊经营场所用途的有关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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